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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的通知
2021-06-15 浏览量:865


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的通知


〔2021〕-274号



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经信、规自、城管、交通、水务、公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建设工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地涉及室外喷涂、粉刷,防水、标线和标识作业等VOCs排放工序作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项目使用水性建筑涂料和高分子防水材料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执行水性建筑涂料与高分子防水材料选型要求,并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执行相关规定,使用水性涂料和高分子防水材料。6月1日前,已通过图审备案未实施相关作业工序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排查,督促设计单位通过设计变更落实全面使用水性建筑涂料与高分子防水材料,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全部使用水性建筑涂料与高分子防水材料,并在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对涉及水性建筑涂料与高分子防水材料资料及施工要求进行核查。

(二)2021年6月1日以后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水性建筑涂料和高分子防水材料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图审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予以把关。对2021年6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应配合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变更的方式,将非水性建筑涂料、非高分子防水材料修改为水性建筑涂料和高分子防水材料。设计变更深度应符合设计深度相关规定,满足指导现场施工的需求。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施工工地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台账管理指导意见》(成气办函(2020)21号)要求,建立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等施工材料购买台账,留存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及票据备检。按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图集及设计文件,对建筑涂料及防水材料施工质量实施严格监理,对未采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进行施工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开展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的检测工作,检测数据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建立清单台账。对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

(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情况开展督查,并对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工作考核。

请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此文件转发给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联系人:沈俊;联系电话:61889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