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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12 浏览量:834


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

使用银行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101号)以及《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451号)相关规定,现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保函的出具要求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在预售款监管额度测算时按照规定申请下浮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应相应就下浮的额度向监管部门提供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见附件)。商品房项目可预售部分的销售额达不到测算的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对差额部分也可采用向监管部门提供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的方式进行补足。

(二)保函的开立人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益人为项目属地预售款监管部门,开立人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保函由外地银行开立的,应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

(三)保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开立人、申请人、受益人、监管项目名称、监管金额、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行及监管账号、本次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各方权利义务等。

(四)保函担保期限为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解除时止。

(五)开发企业申请提供银行保函的,应向项目属地预售款监管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原件,监管部门向开立保函的银行验证真伪,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取银行保函2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系统上传准予使用银行保函替代下浮监管额度(或补足监管额度差额)的意见。

二、关于银行保函担保金额的调减

(一)预售商品房达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支取节点,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可一并申请对银行保函的担保金额按照账户内资金余额降低的比例做相同比例调减。

(二)项目属地预售款监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实确认项目已经达到建设进度节点后,监管平台系统自动推送可以申请保函减额的提示。保函开立银行可在收到提示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担保金额进行相应调减并开立保函修改函,保函修改函应当载明自监管部门同意之日起生效。监管部门收到保函修改函后及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自收取保函修改函2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系统上传同意保函修改函的意见。自监管部门同意保函修改函之日起,开立银行按照调减后的担保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三)对于预售商品房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前注销银行保函,相应的担保额由开发企业以等额的自有资金存入同一监管分户账进行替换。

三、关于银行保函的赔付

(一)索赔条件

开发企业按照节点余额管理规定或例外支取管理规定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后,建设资金仍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发生工程款、材料款支付纠纷或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等情形的,经属地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即可通知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金额内进行赔付。

(二)赔付程序

1.属地监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缺口和项目风险情况,综合研判后认为有必要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的,向保函开立银行发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项目索赔事项通知书》,明确索赔金额等事项;

2.保函开立银行自收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项目索赔事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赔付款项应划转至相应的预售款监管分户账或属地预售款监管部门指定账户。

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1月7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且执行预售款三方监管模式的商品房,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

 

附件: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保函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1日       

(联系人:黄信兰:联系电话:61889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