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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1-09-02 浏览量:1886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90号

 

各区(市)县住建、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成都市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工作,制定本通知。

一、定义及原则

(一)定义。本通知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购买图审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购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二)原则。购买图审服务应按照“诚实信用、公开择优,分类实施、属地承担”的原则开展。

二、购买服务范围

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性质为以下类别的非政府投资新建项目:

(一)A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含A1、A2、A3、A4、A5、A6、A7、A8、A9类);

(二)B类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含B1、B2、B3、B4、B9类);

(三)M类用地:工业用地(含M1、M2、M3类);

(四)W类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含W1、W2、W3类);

原则上政府只承担一次审查费用。按照“一个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机构审查”的原则,同一项目通过购买图审服务完成施工图审查后重新设计审查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图审机构审查并支付相应审查费用。

三、图审机构采购

(一)基本条件。承担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图审机构,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二)采购。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分别确定一家图审机构,开展采购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采购结果应录入“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

(三)公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图审机构的采购情况,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四、审查流程

(一)发起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图审系统”在线发起图审流程,在“是否申请政府购买图审服务”栏中选择“是”;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属于购买图审服务范围进行确认。

(二)承接任务。图审机构通过“图审系统”在线承接任务,并开展审查。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的图审机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图审系统”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经采购确定的图审机构中随机选定,并签订相应服务合同。

1. 图审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图审机构的资质不满足拟审查项目的需求。

3. 图审机构在承接任务期间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终止合同后,新的审查机构确定前。

五、审查内容

购买图审服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

六、审查费用

(一)费用结算。购买图审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性资金承担,按照采购价格和项目情况据实结算。项目分期、分步审查的,按照采购要求、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在审查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致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发起终止审查申请,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知图审机构终止审查,相应审查费用按采购要求、合同约定结算。

(二)结算方式。图审机构通过“图审系统”提交网上审核资料,经批准后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终止审查文件、项目审查合同等到承担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算和支付。

(三)结算时间。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采购要求、合同约定的时间据实支付审查费用。

七、监督管理

(一)购买图审服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图审机构一经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应解除采购合同,终止审查服务,并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重新确定审查机构,并在“图审系统”进行公示。

(二)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机构等单位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购买图审服务资金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对本辖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含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抽查结果纳入图审机构信用评价。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经费预算。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九、本通知与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意见(暂行)》(成住建发〔2020〕9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的图审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