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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号)关于公布《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和 《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8-27 浏览量:637


关于公布《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和

《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建监协[2020]012号

 


各会员单位:

《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和《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经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将以上文件公布如下。

特此通知



 成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8月26日

 


《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业诚信与自律,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监理活动,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适用本公约。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与自律守则


第三条  遵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为项目委托单位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四条  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不越级和超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严禁出卖、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从中牟利。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另立“阴阳”合同。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监理招投标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维护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

禁止低于成本报价或其他形式的低于成本报价、结算等行为,坚决抵制恶性竞争。

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不实材料,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监理与咨询业务,没有确凿证据不以任何方式投诉、诋毁、中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七条  积极配合协会完善我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检测手段科学合规、挂牌上岗,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九条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 060-2016)、《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DBJ5l/T085-2017)、《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相关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当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监理工作新的管理规定时,自觉按新规执行。

第十条  在人员注册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相关材料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严格执行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提倡监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各单位之间不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限制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聘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自律与诚信守则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执业准则,自觉遵守“遵法守规、诚实守信,严格履职、优质服务,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维护形象、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与委托方、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十六条  坚持廉洁执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不利用工作之权吃、拿、卡、要,不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相关材料,不得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执业。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不倒卖、不出租、不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使用虚 假 证 件、虚假工作经历骗取监理企业聘用。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受聘担任项目总监的监理人员辞职,宜在合同中约定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与新任项目总监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其它监理从业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监理单位安排接替的监理人员到岗且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对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给工程或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表彰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对遵守本公约、讲诚信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应视情况给予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报道、通报表扬、记入诚信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各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由成都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诚自委)依据《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监理单位违反本公约的惩戒:

(一) 诫勉约谈、书面警告;

(二)取消行业评优评先的推荐资格;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并在成都建设监理协会官方网站上(http://www.cdjsjlxh.com/)公布;

(四)暂停或取消协会常务理事、理事资格,或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五)向建设单位通报,提前预警做好监督管理;

(六)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在协会网站发布1-12个月不良行为公示;

(七)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差异化监管,将其所承接的项目重点监管;

(八)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成都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九)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十一) 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十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以上议事机构(含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惩戒:

(一)由相关监理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书面警告;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四)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五)不予受理培训、继续教育等事项;

(六)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约事实通报批评,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八)拒不接受依据本公约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诚自委报经协会会长会议同意后,有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转注、延续注册手续,直至取消监理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诚自委作出惩戒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记录在案,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成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成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的解释,并同时制定与本公约配套的《细则》。



《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履职行为,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成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成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  成都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诚自委)在协会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诚自委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调查研究,坚持秉公办事的原则,认真维护《公约》。

(二)制定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的目标、原则,组织制定有关制度、规章和办法。

(三)制定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的监督检查,调查评估,作出惩戒处理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调查,评估调查报告,作出惩戒处理决定;并按会长和监事的要求对处理进行复议。

(五)负责组建专门工作小组,任命工作组组长;布置例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布置受理投诉、举报的专项调查工作,审批其工作计划和方案,检查和监督其工作;接受和评估其工作报告。

(六)按照《成都市监理行业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数据分析与运用管理办法》,负责领导成都市监理行业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数据库的工作。

(七)组织完成协会、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诚自委产生及运行的规定:

(一)成都建设监理协会诚自委由7人组成。每届五年,任期与协会会员大会的届次相应的时间一致。

(二)诚自委产生程序: 诚自委由7家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如中途因任何原因不足七家时,应及时增补。诚自委主任需由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1名)需由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代表担任,委员由理事单位代表担任,并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后,诚自委的全体委员会会议由诚自委主任组织,若主任缺席,则由副主任主持。涉及例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的专项调查工作时,组建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工作。

(四)对涉及诚自委负责范围内的由全体诚自委委员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由2∕3以上委员参会,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

诚自委主任、副主任依据诚自委授权的工作范围及内容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诚自委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长、监事是行业诚信与自律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诚自委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诚自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专项的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须向常务理事会递交包括奖惩意见在内的书面报告。每年向会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情况通报。

若发现对《公约》执行情况异常、或有被举报、投诉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 诚自委将其纳入差异化检查对象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成都市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与自律档案》,档案信息由诚自委及时记录更新。系统记录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获得的荣誉奖励、受到的惩戒、历次接受例行、专项监督检查及受到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通过档案记录向建设主管及监理招标部门提供即时信息,满足市场择优需求,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对遵守《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由诚自委核实其先进事迹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予以表彰,按《公约》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投诉或举报

(一)对违反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或举报。

(二)投诉或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寄送至诚自委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时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材料随后即补),投诉或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留下联系方式,投诉或举报材料应真实详细,不得诬告。投诉或举报材料内容要求如下:

1、投诉、举报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3、投诉、举报的理由与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投诉或举报的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建设监理协会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 上 街78号“建设大厦”六楼

邮编:610015

电话:028--86693752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诚自委成员与投诉或举报人、被投诉或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或为当事人的应主动回避。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诚自委应迅速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专门工作小组凭成都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信开展工作。

(三)专门工作小组应制定工作计划,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收集的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全面。

调查取证材料包括投诉或举报、笔录、合同及协议文本、监理服务费银行往来凭证、照片或录像等一切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四)投诉人或举报人有义务协助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专门工作小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根据调查情况向诚自委提交书面报告,并依据《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诚自委召开会议对专门工作小组报告进行评估,作出处理决定;以《惩戒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惩戒单位或个人;被惩戒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并接受惩戒;诚自委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诉材料组织核实,复议申请经诚自委审核认定后,该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七)在协会或相关媒体公布诚自委审核认定的最终惩戒决定。

(八)《惩戒告知书》主要内容:

1、被投诉、举报人单位名称;

2、被投诉、举报的内容;

3、调查核实情况;

4、认定的事实和适用公约条款;

第十二条   诚自委在执行例行、专项的监督检查时,或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载明的情形,发现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的事实,则参按上述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的惩戒 

根据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将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分别按《公约》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相关条款处理,影响程度的界定原则如下:

轻微:监理企业发生轻微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的,由诚自委约谈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并要求纠正和整改,防止再次发生,适用公约第二十四条之(一)、(二)。

(2)一般:监理企业发生一般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等,适用公约第二十四条之(三)、(四)、(五)、(六)、(七)。

(3)严重:监理企业发生严重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的,适用公约第二十四条之(八)、(九)、(十)。

(4)特别严重:监理企业发生特别严重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的,在协会网站和协会会刊上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等,适用公约第二十四条之(十一)、(十二)。

(5)发生上述行为并已作出相应惩戒处理,但监理企业拒不进行整改或纠正,或第二次发现同样问题的,按追加一级作出惩戒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惩戒

根据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将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分别按《公约》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条款处理。

(1)初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适用公约第二十五条之(一);

(2)再次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警告、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适用公约第二十五条之(二)(三);

(3)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不予受理培训、继续教育、并列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适用公约第二十五条之(四)(五)(六);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取消监理从业资格。适用公约第二十五条之(七)(八);

(5)拒不接受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依据《公约》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诚自委报经协会会长会议同意后,有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转注、延续注册手续,直至取消监理从业资格。适用《公约》第二十五条之(八)。

第十五条  其他情况下的惩戒处置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其中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存在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做处理的,诚自委分别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追加惩戒;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不诚信与不自律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诚自委不再追加惩戒;但有关信息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3)四川省内监理企业(非会员)拒不接受行业管理和依据《公约》做出的有关惩戒处理的,诚自委报经协会会长会议同意后,将通报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暂停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审批、暂停企业招投标活动、通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及当地监理协会,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4)省外监理企业(非会员)在蓉拒不接受行业管理和依据《公约》做出的有关惩戒处理的,诚自委报经协会会长会议同意后,通报并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暂停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审批、暂停企业招投标活动等。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通报企业所在省市的建设监理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成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成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