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成都建设监理协会。英文译名为:ChengD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称缩写为:CDA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成都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其他工程咨询等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专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监理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事业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 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1栋19楼1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加强行业党建工作,在全行业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强化党的创新理论知识学习,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党组织,提高会员企业党组织覆盖率,组织会员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会员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水平;制定并组织实施成都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培育向党和政府负责任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队伍。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预防腐败的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程监理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理论、方针政策、行业发展动态的研讨和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的改革、发展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安全知识、规范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
(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国内、国外同行间的广泛交流合作,扩大与国内各省市同行间的联系,组织各类参观、学习活动,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为会员单位开拓监理和全过程咨询业务提供服务;
(七)收集建设监理信息资料,促进会员之间合作与交流,传递行业动态;负责运行和更新“成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成都建设监理”微信公众平台;加强行业宣传工作,着力宣传党的路线、方略和政策,强化“阵地意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积极做到“两个维护”,开展行业理论与实务研讨。
(八) 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开展信用体系专题研究;
(九) 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
(十)推动成都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成都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其他工程咨询等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高校、科研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高校、科研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和自觉遵守本协会《自律公约》;
(二)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正常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遵纪守法;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及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退回会员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长(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理事(监事)单位:4000元/年,会员单位:2500.00 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2年6月24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