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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和承包管理的通知
2025-06-30 浏览量:54


转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和承包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5〕4号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各种处理的过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具体包含建筑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等12个子分部工程。

二、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中,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步实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与主体结构工程一同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并纳入统一的施工许可,否则按涉嫌肢解发包调查处理。既有建筑或已通过并联竣工验收后再行实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确需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的,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分包。建设单位不得向总承包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审核承包单位资质,确保承包单位符合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资质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依法成立的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不得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再分包。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管,对存在的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招标;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宜事先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式。发包主体可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担任,或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担任,相关事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总承包单位作为发包主体的,应当在发包前向建设单位报送发包方案、发包文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进行发包。严禁以不合理划分标段等形式化整为零规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暂估价招标。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或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方式订立,由相关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同订立后在规定时间内,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后,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在相关住建监管平台录入合同基本信息,具体要求以住建部门另行发布文件规定为准。

鼓励项目各参建单位规范合同管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共同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总承包单位、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三方合同应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分包工程款支付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监管需求等原因,应在合同中明确在总承包单位对每笔支付款项书面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四、强化工程劳务用工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劳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并通过成都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对劳务作业再行分包的,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资专户全额代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发承包活动监管

项目所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承包与分包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人社等部门做好治理欠薪常态化走访核查工作,着重核查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银行代发等情况。项目所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允许开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允许投入使用。

六、依法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建设单位涉嫌肢解发包的,或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所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信用或积分扣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依法依规处理,对国有投资项目同时抄送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涉嫌不廉洁从业行为的,向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涉嫌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因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核心制度,导致发生群体性或恶性农民工讨薪事件的,项目所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予以信用扣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项目所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同时移交相关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及国家、四川省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