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质安函〔2025〕236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有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10月31日(含)的,应于2025年10月31日(含)前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审批通过的核发电子证书。在2025年10月31日之后申报的,应按照新设立流程进行申报,按“首次申请”办理。上述检测机构在2025年10月31日(含)前已申报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在建项目检测业务;在通过审批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称取得电子证书)前,可在2026年6月30日(含)前继续持原有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通过审批取得电子证书后,按新资质承接检测业务。2025年10月31日(含)前未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检测业务但不得再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二、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2025年10月31日之后到期的,在资质到期前可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在到期后申报的,按“首次申请”办理。上述检测机构在资质到期前已申报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在建项目检测业务;在通过审批取得电子证书前,可在2026年6月30日(含)前继续持原有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通过审批取得电子证书后,按新资质承接检测业务。在资质到期前未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检测业务但不得再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强化检测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有关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检测市场。
联系(咨询)电话: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28-85565615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028-6479618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