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规〔2025〕15号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国防动员、政务服务、国家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国家安全局 成都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9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我市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基础上,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及备案事项整合集成为联合验收“一件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部门验收(备案)事项,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流程、加强统筹协同、转变监管方式,构建“一次申请、并联验收、一网通办、统一出证”的联合验收“一件事”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竣工联合验收“一件事”(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涉及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水务、燃气、园林、城管、交管、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的市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不同种类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事项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或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含自然人,下同)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和备案意见的活动。 按工程项目类型,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房屋市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5.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2.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优化验收流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由城建档案验收部门在联合验收前出具验收意见。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联合验收的房屋市政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5〕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含消防查验合格); 2.已按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及经审查合格(特殊建设工程的所有设计内容均已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且合格)的施工图完成建设; 3.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全部条件; 4.已按国家安全机关批复要求完成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内容; 5.含人民防空工程的,已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7.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提供虚假资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承诺。 (二)申请分期办理联合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对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经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合验收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1. 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消防查验合格); 2.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 3. 单位工程满足规定的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要求,已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因分期而产生设计变更,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为验收区域内提供消防保障的设备用房,应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及安全疏散条件;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民防空部门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单位工程满足“多测合一”成果出具技术条件; 7.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五、办理程序 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协同政务服务职能部门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或“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综合窗口应在联合验收集成服务需出具的相关文书上加盖向社会公告的“联合验收专用章”。 分期办理联合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协商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分期验收范围,做好拟验收区域和在建区域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报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审核同意后,并告知项目所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流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系统”)提出分期联合验收申请。 (一)业务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土地)、施工质量、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按办事指南要求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二)审查受理 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综合窗口完成受理后,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将受理信息及相应申请材料分发至相关职能部门。 (三)专项验收(备案)审核 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先行确定申请验收项目是否涉及本部门验收内容,如不涉及本部门的应向综合窗口反馈。属本部门验收职责的应签收,并于综合窗口受理后第1个工作日开展材料复查,发现材料需整改完善的,由综合窗口汇总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职能部门可发起1次材料补正,联合验收暂停计时,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建设单位完成补正并提交或者补正日期截至未提交,联合验收恢复计时。 职能部门应于综合窗口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开展现场联合验收;无法共同到场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决定开展现场验收时间。共同或分别开展现场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自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并将结论文书上传联合验收系统。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职能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同时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按照本细则开展现场联合验收,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定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未被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作为验收意见。 (四)出具意见 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综合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结论文书后(包括质量监督部门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书材料),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记载面积以规划验收通过的总建筑面积为准),与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结论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对于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书面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 (五)复验整改 专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联合验收系统向建设单位反馈项目相应事项未通过信息后,建设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提交复验申请。综合窗口收到复验材料后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各专项验收现场复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复验仍不合格或截至整改时限未提交复验申请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各通过事项的结论文书应待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再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 联合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日常业务指导,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可通过视频、照片等多种形式,提前对项目指标公示、资料审核、抽查抽测、现场验收标准等进行技术指导服务。 (六)办理时限 根据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我市联合验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复验整改和复验审查时间)。 联合验收系统实行超时默认制,系统提前1个工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预警后综合窗口应提醒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结。相关各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现场验收的,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反馈验收意见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职能部门承担。 因不可抗力、停电、系统故障等导致的延误可顺延相应的办理时限。 六、责任分工 (一)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1.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联合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及材料清单等,做好联合验收系统与“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对接工作,并牵头开展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2.各区(市)县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属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区(市)县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按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对所监管工程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 (二)专项验收职能部门 规自、住建、人防、国安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表单、材料清单及设立依据等,制成专项办事清单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清单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负责推动本部门验收事项申请材料系统共享。 2.按职责分工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依时开展和完成验收事项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和专项验收审批,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市级专项验收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专项验收部门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3.各专项验收部门可应建设单位申请,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专项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三)政务服务职能部门 1.负责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配合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建立完善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机制,在市、区(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2.负责做好现有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更新升级、与省级系统对接等工作,及时解决系统使用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对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全过程联动办理、按时办结,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严密组织 市级部门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区(市)县部门的指导,确保区(市)县切实按照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办理流程开展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增加验收环节、要件、超时限验收等行为。 (三)加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提炼典型经验做法,提高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自局、市国安局、市国动办、市城运办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2.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3.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通知书 4.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重新申请告知单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6.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复验申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