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有序过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运行,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新资质证书)的同时,其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2026年6月30日前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但暂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继续持原有资质证书开展检测业务。上述检测机构,专家评审未通过的,自本次申报业务以“不核准”办结之日起,其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再开展检测业务。
三、检测机构可于2026年6月1日起提交分支机构参数申请(路径:四川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参数申请)。
(一)2026年5月31日前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6年6月30日(含)前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参数申请业务。
(二)2026年5月31日前未取得新资质证书,但于2026年6月30日前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检测机构,应在取得新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参数申请业务。
(三)在上述(一)、(二)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分支机构参数申请业务的检测机构,在参数申请核准前,其分支机构可继续按照其原有参数范围开展检测业务。逾期申请的,其分支机构应在参数申请核准后开展检测业务。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强化检测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检测活动的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厅此前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28-85565615
行政审批处:028-86943488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028-6479618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