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6〕12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审查管理,提高消防设计和审查质量,进一步优化消防审验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便民惠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6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消防设计前端质量管控 (一)严格资质管理与内部质量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以及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专项资质的相关要求承接相应的消防设计业务;健全完善内部消防设计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应对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统筹协调,并从“错、漏、碰、缺”四个维度进行审核审定,确保消防设计专业间协同一致。 (二)深化规划方案的消防设计。设计单位应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等消防相关内容进行深化设计。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应在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进行深化;片区策划方案已就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道不合规等问题明确提出解决方案的,应在消防设计中予以深化落实,确保片区层面统筹确定的消防技术措施在单体建筑消防设计阶段精准落地。 (三)强化初步设计消防质量闭环管理。对于需要开展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专篇内容须完整回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消防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逐项将消防要求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并做好各设计阶段之间的衔接校验,确保消防设计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全链条闭合。 (四)规范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建质函〔2016〕247号)等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全套消防设计文件封面、扉页等签字盖章手续须齐全规范;消防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内容应完整详实,不得简单套用通用说明和构造做法;各专业设计内容应相互衔接、无矛盾,并配套完善相关计算书。 (五)提升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参照现行《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成都市小微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实际,统筹考虑改造内容对既有建筑性质功能以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救援条件等建筑防火相关因素的影响,精准确定改造类型、执行相应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应完整、准确地反映改造工程各专业消防技术措施,不得通过“打阴影”“留白”“不标注场所使用功能”等方式规避本应关联的原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及消防技术要求。 二、严格技术审查把关 (一)加强申报资料齐全性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技术审查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内容准确、程序合规。主要包括: 1. 规划手续完备性。核验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是否具备房屋权属证明等建筑合法性佐证材料;涉及使用性质变更的,是否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或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2. 设计资质和消防设计文件形式合规性审查。核验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允许承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消防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签章、专业技术能力信息等内容是否完备;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情形判定(含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准确;涉及消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准确分类标注;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是否已按规定完成专家评审程序等。 (二)明确技术审查重点内容 1. 把握关键消防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救援、消防电梯及前室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保温(含冷库)、外墙装修及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材料燃烧性能;充电汽车防火单元,防火分隔措施及安全出口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措施、疏散宽度及安全出口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 既有建筑改造审查要点。应重点审查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原建筑消防设计基础条件与改造设计方案的匹配度,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之间防火分隔的完整性,灭火救援条件和安全疏散的合规性,消防设施配置及系统联动的适配性,建筑保温及内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等级等。 (三)规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等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技术审查,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表(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附件1)。审查合格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附件2)。消防设计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意见: (1)编制深度未达到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 (2)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3)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4)特殊消防设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如涉及)。 2.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他建设工程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参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表(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的内容进行消防安全合规性审查,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含《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消防安全性)》(附件3)],作为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依据。 三、规范行政审查行为 (一)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通过“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系统,在“消防设计审查”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信息填写,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受理。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情形判定是否准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照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预审记录表》,根据预审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查。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结合该项目规划许可及申报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办理时限按照项目类型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优化政务服务质效 (一)推行施工许可与消防设计审查集成办理。对于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在成都市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综合服务平台集成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一次性填报申请表单即可完成申请事项办理。 (二)完善规划许可与消防审验衔接机制。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无需或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按相关规定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住建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对涉及规划性质难以判定的情形,可书面征询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支持限额以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独立出具。对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单独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住建主管部门根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四)推行小微装修工程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符合《成都市小微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指引》中所称的小微装修工程项目,可实行消防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具体要求参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五)实行消防设计变更图纸分段管理。涉及消防的施工图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文件可采用消防设计变更升版图或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含签字签章齐全的配套附图和说明),当进行最后一次消防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以历次变更资料为基础,将全部变更内容叠加整合,绘制形成最终版消防设计变更升版图,并进行技术审查。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同 (一)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在发起消防设计变更技术审查时,应在《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中对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范围及内容等进行说明,并准确标识设计变更类型。涉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完成后,依法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变更审查。 (二)加强消防技术审查质量检查。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成住建发〔2026〕33号)相关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情形判定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政策要求的,应根据相关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时,应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取得情况,并依据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发现特殊建设工程未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变更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应责令改正,并将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告知同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窗口和官网等渠道公布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举报投诉的方式。住建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检查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表(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3.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安全性)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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