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6〕109号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筑牢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底线,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合同管理
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要求,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甲乙双方可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范本可通过“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建材使用管理一网通系统”下载。
二、严格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租出借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预拌混凝土业务,不得将搅拌站或生产线出租、出借给任何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出借资质、站点或生产线的企业,将按照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加强采购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直接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严禁与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对未与合法合规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确定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核验供方资质、绿色达标状态,确认搅拌站生产条件与技术质量保障能力;发现搅拌站存在出租出借资质、站点、生产线,或资质过期等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四、强化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检测试验台账,各项数据记录应真实、完整、连续。砂石骨料、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当查验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并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对矿源不明、首次应用、工艺不成熟的掺合料,严格执行试验验证和专家论证要求,从严把控原材料准入关口,从源头防范质量风险,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五、落实道路安全源头治理责任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等有关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在混凝土运输车行驶证载明的总重限额内进行装载并如实登记信息,严禁超限超载混凝土运输车出场;落实混凝土运输车出场称重要求,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接入混凝土运输车称重系统,确保每车称重、数据实时上传系统,并与混凝土生产重量匹配,严禁篡改称重数据。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落实混凝土合规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配齐生产必需的设备、人员,严禁偷工减料和违规生产。
(二)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规范使用合同范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要求、生产站点是否合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道路安全源头治理责任是否落实。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告诫、通报曝光、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
(三)提升行业自律水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公约约束力,开展行业不规范行为自查自纠,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与竞争,推动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