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成建监协[2018]0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3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以来,我协会陆续收到会员监理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由于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监理相关,且涉及监理企业拓展服务领域、探索转型升级之路,我协会现对这些会员监理单位的意见综合整理如下:
一、强烈建议取消对监理单位的检测回避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议修改为: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修改理由如下:
1.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过程。而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和验收。可见工程质量检测也属于监理凭借的方法及手段之一。
在工程项目上,监理单位的主要监督管理对象是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一般是由设计单位确定技术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从以上分析可知,同一个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服务对象一致、工作目的一致,两者无明显利益关系交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之间不存在需要回避的理由。
2.一般来说,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选择采购的影响力与决定权方面,设计单位大于监理单位。《建筑法》第五十七条特地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既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中对设计单位的回避要求,也可以并应该取消监理单位的检测回避。
3.至于监理单位应回避何单位,《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见《建筑法》关于监理单位的回避范围中并无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指出,“引导监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检测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创新工程监理技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我们了解到,根据此文的要求,有的监理单位已通过新设、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取得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拥有工程检测能力。我们认为,工程监理单位拥有检测能力可以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监理技术手段,有利于更好地控制工程质量,这也是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监理单位积极探索转型升级之路的相关要求。
5.国务院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在这种背景下,工程监理企业顺势而为,不断提升多元化服务能力,积极向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两端延伸正是国家政策鼓励和要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检测服务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题中之义。
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旁站见证,并对检测试样……
建议修改为: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或见证检测,并对检测试样……
修改理由如下:
对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来说,是“见证取样”(详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见证取样”的定义);而对于桩承载力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检测活动来说,应当是“见证检测”。
“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比征求意见稿中的“旁站见证”用词更准确、更可操作、更符合工程实际。
三、建议通过增设具体条文或附件形式,进一步清晰具体地界定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及项目。
成都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