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1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1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切实提升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取得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或者《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其他建设工程)后才能组织开工;实行项目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得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指定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消防设计交底,核对是否准确判断工程情形(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明确消防施工难点和重点,落实消防设计重点实施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确需对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程序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重大变更施工图审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重点对图审系统中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将查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报告。
(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负责在开工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按规定对消防设计变更绘制升版图,对消防施工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变更文件)跟进现场落实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进行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提出查验意见。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消防施工方案,并将整个施工阶段的消防施工活动记入施工日志;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降低消防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中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变更,应及时予以施工落实;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按规定编制消防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并进行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提出查验意见。实行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消防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监理,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重要环节;如有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分包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资格标准要求的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旁站和隐蔽工程等消防专业关键环节的监理;消防施工质量检查等监理情况应记入监理日志;按规定参与编制消防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并开展消防查验,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提出查验意见。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消防材料)。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遵循消防材料“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核验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于列入强制认证、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应通过查询证书及产品标志、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等方法对产品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开展消防材料见证取样及复检,消防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予以退场处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质量抽检、资料比对(可在成都市建材使用管理系统比对)等方式,加强消防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查。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实体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主体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相关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并由建设单位在质量监督系统中上传检查结果。
(一)主体施工阶段。应重点对钢结构等建筑构件耐火等级、建筑保温、防火分隔、消防管线预埋等隐蔽工程、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等救援设施的消防施工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按照《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表(主体阶段)XF01》(附件1)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应重点对防火涂料、装饰装修、消防设施设备、防火封堵、安全疏散等消防施工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按照《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表(装饰装修阶段)XF02》(附件2)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三)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监函〔2022〕84号)的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查验,重点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情况,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情况,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相关要求(附件3)进行记录。
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应充实消防监管力量,配置专业监督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主体样板层、装饰样板段、消防查验等关键节点,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等内容,运用线上检查与到场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
(一)监督重点。重点监督抽查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手续取得情况及施工落实情况,消防竣工图编制、消防查验开展等质量行为;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涂料、建筑保温、风管等消防材料使用及相关隐蔽工程实施情况;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饰装修、消防设施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
(二)监督程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许可后,应及时编制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计划,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和消防设施情况向工程参建各方开展监督交底,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机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原则上特殊建设工程到场监督抽查不少于2次,其他工程到场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抽查记录,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重点对竣工验收时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查验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消防查验资料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建立消防监督专项档案,将监督抽查记录、问题整改完成报告、资料抽查记录、材料的消防质量抽查记录等归档保存,监督抽查情况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专项体现。
(三)惩戒措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主体存在消防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消防材料未按规定取样送检等违规行为的,应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并予以信用扣分,同时根据违规情形,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行政处理;对相关责任主体存在未依法申请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变更)审查、使用不合格消防材料、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弄虚作假等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按程序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