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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1-03 浏览量:1923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成果文件质量和执业水平,特制定《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日

(联系人:叶渊;联系电话:028-86634547;电子邮箱:104864037@qq.com)

 

 

附件

 

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成果文件质量和执业水平,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监督服务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的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成果文件监督检查采用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随机抽查每年不定期开展一次,抽查对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专项检查以不定期形式开展,检查对象为市造价站收到的各类信访投诉、计价争议等情形所涉及到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一)成立检查小组

检查组人员为单数,由市造价站相关工作人员(两名)及市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随机抽查及专项检查的程序

1.随机抽查程序

(1)确定随机抽查对象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从成都市“三价登记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上年的咨询项目,抽取总量不低于10个,同一家企业的成果文件抽查数量不超过2个。

(2)开展随机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抽取完成后,市造价站通知受检单位在7日内完成成果文件资料(纸质或电子版)提交。

市造价站负责接收企业提交的成果文件资料,做好资料签收、记录等手续。完成全部资料收集后,将资料交至检查组。检查人员应按照成果文件检查记录表(见附件)进行逐一检查,并在15日内完成初步检查。

市造价站梳理检查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小组应通知编制审核成果文件的造价工程师或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及确认,成果文件退回企业。

2.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专项检查对象主要为信访投诉、计价争议等情形涉及的已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咨询项目。

(2)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小组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信访投诉、计价争议等情形所涉及的成果文件相关资料。

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资料提交时检查小组与提交材料当事人做好签收、记录等手续。

 检查小组在10日内完成对成果文件的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小组应通知编制审核成果文件的造价工程师或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及确认,成果文件退回企业。

(三)检查结果及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执业质量存在《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成住建规〔2022〕3号)文件中不良行为的,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四)检查依据

成果文件监督检查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BJ51/T090-2018)等相关行业标准以及本省、本市执行的相关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等。

第五条 成果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保证全程记录,责任可追溯,并建立工作档案,检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文件、处理结果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对依法进行的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对于不协助、不配合、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市造价站将对该企业予以信用扣分。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纪律要求,公平公正,依法检查。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监督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