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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达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4-02-02 浏览量:1452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达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12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推进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结构调整和绿色生产,按照住建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与管理技术规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和《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搅拌站建设规范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产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生产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产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意见,确认合规后,按照《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生产考核表》进行考核。

(二)既有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要按照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生产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

(三)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纳入绿色生产达标站点台账管理,同时按照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要求对其实施信用评价。

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范围及内容

(一)考核范围: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过批准设立的项目临时搅拌站,以及备案的预拌砂浆搅拌站,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

(二)考核内容: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区建设、设备设施、生产过程、安全及职业健康、监测控制等方面(详见附件)。

三、绿色生产达标考核方法

(一)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由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合格的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区(市)县上报考核合格的站点绿色生产情况进行复核。

(三)绿色生产达标认定

1.根据《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生产考核表》所列内容对搅拌站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表中标有“▲”的项为控制项,不计入总分值。控制项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应认定该搅拌站的绿色生产未达标;

2.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得分≥80分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四)绿色生产达标期限

1.绿色生产达标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前2个月内,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重新申请绿色生产达标考核。

2.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搅拌站进行改建、扩建后,应重新申请绿色生产达标考核。

四、绿色生产达标检查频次及结果运用

(一)检查频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搅拌站持续保持绿色生产情况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结果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将企业失信行为录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纳入对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不再将其纳入绿色生产达标站点台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生产考核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