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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6-11 浏览量:1221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73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程序,提升企业申办并联竣工验收效率和质量,结合国务院督查组调研意见和对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并联审批相关工作制度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网办、限时办结”工作原则,牵头部门受理时,涉及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并负责做好并联竣工验收现场踏勘的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各并联验收部门不得单独线下受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并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各并联验收部门审查意见原则上不直接反馈申请人,应通过并联验收审批系统线上反馈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将各部门验收意见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同时,各并联验收部门应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申请资料或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出具意见并详细列明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并联竣工验收复验程序

对未一次性通过全部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并联验收牵头部门应通过并联验收审批系统将单项验收不合格意见情况推送至已验收合格的相应部门,已验收合格部门如需参加复验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牵头部门,未告知的默认为不参加复验。建设单位在申请复验时,牵头部门应在并联验收审批系统推送所有参加复验部门并组织开展共同复验。复验时发现因整改导致原通过事项不再满足之前验收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重新出具审查意见并通过并联验收审批系统反馈给牵头部门,本次并联竣工验收按不通过办结。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相互关联指标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并联验收项目达到法定条件。开展项目竣工实施情况公示、资料审核、抽查抽测等提前指导服务,提高并联竣工验收通过率。同时优化完善各自验收系统中的相应功能模块,以满足并联竣工验收要求。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都市国家安全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