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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的通知
2024-07-08 浏览量:1533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88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推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动源头减量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制度,合理利用符合回填条件的建筑垃圾进行回填,通过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精细化管控等方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实施源头分类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主要包括废模板、防尘网、废钻头等。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主要包括混凝土、碎砖、大理石边角料等。

三、分类收集处置

(一)工程渣土。对于本项目回填的工程渣土,应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盖,并确保安全稳定。外运工程渣土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车辆运输。

(二)工程泥浆。施工时产生的泥浆应排入泥浆池集中堆放,泥浆池宜用不透水、可周转的材料制作。工程泥浆外运时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经现场脱水沉淀后,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车辆运输。

(三)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收集存放点,设置标识标牌,用于垃圾外运之前或再次利用之前临时存放;易飞扬的垃圾堆放池应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垃圾堆放池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率高的材料建造。外运时应按相关要求转运。

(四)危险废物。施工现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收集存放,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转移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地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收集贮存,制定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责任人,完善更新场内有关设施设备,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建筑工地要广泛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宣传普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利用挂图、宣传橱窗、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意识。

(三)加强检查督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要加强对所监管项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日常检查。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付昌权;联系电话:61889286)